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1125号
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331室。
法定代表人:郑锦波,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合肥机电厂)厂区5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李良红,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188号佳乐家写字楼2号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徐玉清,总经理。
被告:李良红,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 603 571.88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京0115财保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 603 571.88元。后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京0115民初431号之二,裁定续行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 603 571.88元。后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出具(2021)京0115民初431号之三,裁定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 603 571.8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