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1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青青,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合肥机电厂)厂区5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188号佳乐家写字楼2号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徐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331室。
法定代表人:郑锦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超,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钢材的买卖共存在两份合同,其中《钢材购销合同》出现在钢材买卖行为发生前,而《钢材采购合同》则发生在钢材买卖行为发生后。对比两份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到,两份合同的标的物均指向涉案钢材,但对于涉案钢材的报价依据、货款的计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均有所变更。对于两份合同的关系,是否存在以新合同条款取代之前旧合同条款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2 744元、上诉人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2 74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晓莉
审  判  员   石
审  判  员   周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贾相力
书  记  员   卫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