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执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和当涂路交口苹果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79216R(1-1)。
法定代表人:李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树兴,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侨鸿商城**,组织机构代码:57571035-3。
法定代表人:徐树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匡河路以北九顶山路以西73032042。
法定代表人:徐全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徐树兴、芜湖伟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皖0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本院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北、九顶山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围墙及其附着物【土地证号:合新站国用(2015)第0**】。其评估总价为人民币6346.1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北、九顶山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围墙及其附着物【土土地证号:合新站国用(2015)第0**。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学   飞
审判员 吕爱来审判员赵俊山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