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1民初1646号
原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临广场研发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品,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