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款5831851.31元【其中代偿款507万元,利息573691.81元(顺延至款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72754.5元(顺延至款清),案件执行费55564元,案件受理费54841元,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