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1499号

(2018)皖01民终1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841元,减半收取27420.5元,由上诉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烜审判员马莉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