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