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财保22号
申请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109004523K。
法定代表人温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喜,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市万全区**庄镇旧羊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万全区**庄镇旧羊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708ME3093565L。
负责人:李锋。
申请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万全区**庄镇旧羊屯村民委员会名下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支行(账户:***市万全区**庄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285600元予以诉前保全。并以担保人赵珍宝名下位于***市万全区8号楼4单元201号(不动产权证号:00××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市万全区**庄镇旧羊屯村民委员会名下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支行(账户:***市万全区**庄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285600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赵珍宝名下位于***市万全区8号楼4单元201号(不动产权证号:00××03)的房屋一套,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文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