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执异65号
案外人:赵万强,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申请执行人:***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山产业集聚区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610765479。
法定代表人:乔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109004523K。
法定代表人:温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万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万强称,2016年,我挂靠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了万全区万全镇西湾美丽乡村道路硬化及护坡工程,2021年9月18日,***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将该工程所欠的农民工工资346000元,拨付到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万全支行账号:0412××××0795,在我提取该款项时,得知贵院在执行***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依据(2021)冀07执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账户。因该账户中346000元是万全镇人民政府给付我承揽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非是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请求解除对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万全支行账号为0412××××0795账户中346000元存款的冻结。赵万强提供了***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赵万强签订的挂靠协议。
本院查明,2020年8月1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20)民裁字第56号裁决:其主要内容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2203546.04元;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西豪丽景D北区31号楼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报告等。该裁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
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1)冀07执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2020)民裁字第56号裁决确定的义务等。
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1)冀07执55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22602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2016年6月5日,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赵万强签订的挂靠协议,其中第二条(1)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每年向赵万强收取人民币1.8万元,作为管理服务费。第三条(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显示:我单位于2021年9月18日拨付给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346000元,系2016年实际施工人赵万强以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万全镇西湾美丽乡村道路硬化及护坡工程,所欠付并已支付的346000元系劳务费用。
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显示:2021年9月18日由***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转入其公司的346000元,为农民工工资。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记载:2021年9月18日由***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转入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0412××××0795账户中346000元。
2021年10月18日,案外人赵万强向本院提出异议,当日本院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从形式上审查,中国工商银行0412××××0795的账户登记在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该账户权利人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赵万强签订的挂靠协议、***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转入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0412××××0795账户内的346000元为***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所欠案外人建设万全镇西湾美丽乡村道路硬化及护坡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根据上述查明的本案事实,应对***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转入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0412××××0795账户中的346000元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综上,案外人赵万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万全支行0412××××0795账户中346000元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耿淑君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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