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岑溪市银河水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义洲大道****div>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依法作出(2018)桂09执17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账号为20×××55的账户存款15978730元;划拨了担保人岑溪市银河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岑溪支行账号为61×××89的账户存款11478336元,共计划拨2745706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4733元,剩余27332333元已于2018年10月12日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债权债务金额的确认:1、已执行的款项27332333元作为归还本案债务的本金,因此,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还应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9667667元,利息15928735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罚息3789786元。2.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50万元后,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基本账户的冻结。3.在水汶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项下【岑溪市人民法院(2017)桂048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4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本金1843536.83元,利息211363元,罚息112519元,诉讼受理费25088元,共计2192507元。4.双方同意将上述1、2和3所列的双方互负的债务相互抵销,抵销后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尚欠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金23087679元,利息15928735元,罚息3677267元。二、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偿债方案:5.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应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50万元;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该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基本账户的冻结,同时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一年还款宽期限内不再申请冻结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水汶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项下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本金1843536.83元,利息合计211363元,罚息0元(免除罚息),诉讼受理费25088元作为偿还本金计列,共计657.9988万元作为本次偿还本金。6.从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基本账户被解冻之日起一年内,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者变卖电站或自筹资金等一切合法手段,还清尚欠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金23087679元;7.若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还清了全部本金,则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按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利息的7折(1115.0114万元)计付利息并免除全部罚息,该利息亦应在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基本户被解冻后一年内清偿完毕。8.若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完全部本金和利息,则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应按本案判决规定的利息、罚金全额支付,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取消对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任何减免措施,且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债权以及重新冻结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基本账户。三、担保及配合措施:9.为配合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取得银行贷款或转让电站,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持有的岑溪市银河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1)岑溪市银河水电有限公司同意无条件对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所欠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直至本案债务全部还清;(2)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一个非基本账户给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3)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者与第三方的电站转让合同中,必须指定贷款银行或受让方将不低于3000万元的款项打入上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应将符合前述条件的签约版贷款合同或电站转让合同原件交一份给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对贷款或转让合同的真实性负责。(4)若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不能采取前述(3)之行动,则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可联系愿意收购电站的买家,由买家将不低于3000万元的款项存入上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5)由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给法院冻结的非基本账户所冻结额度以300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回款27332333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7)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