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桂09执恢27号

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桂09执172号】。

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应返还本金5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本院(2017)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第三项)、案件受理费33344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负担执行费1247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依法作出(2018)桂09执17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账号为20×××55的账户存款15978730元;划拨了担保人岑溪市银河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岑溪支行账号为61×××89的账户存款11478336元,共计划拨2745706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4733元,剩余27332333元已于2018年10月12日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本金和利息共计34237793元。2019年10月24日,本院以(2018)桂09执17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7)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020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4237793元。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桂09执恢27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自动汇款34237793元到本院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回款34237793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债务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