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23执保6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保全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499338130P。

法定代表人:唐玲玲。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桂0423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3846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本院已足额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登远

审 判 员 唐天来

审 判 员 黄 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承汉

书 记 员 尹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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