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终5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欧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友,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全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800元,减半收取208400元,由上诉人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