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9250号
原告: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34354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3元,减半收取2586.50元,由原告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