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懋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某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市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91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
被执行人黑龙江***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市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
法定代表人宋有春,该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庆民二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庆民二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文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