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4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中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周贵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0月7日、12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此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6085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涛
审判员  付文明
审判员  张 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