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与兰陵县格林豪泰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4民初2698号
原告: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中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周贵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永平,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格林豪泰酒店,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北段路东。
经营者:***,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格林豪泰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陵县格林豪泰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沂蒙山水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陵县格林豪泰酒店的起诉。
审判员  李传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