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37345181。
法定代表人:杜福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88972N。
法定代表人:刁继辉。
上诉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