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220号
申请人深圳市璞锐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196号A1210(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4109H。
法定代表人曾豪生。
被申请人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88972N。
法定代表人刁继辉。
申请人深圳市璞锐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粤0306执保13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0,067.1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以人民币130,067.17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所设账户0000××××4768的账户存款的冻结【原执保案号:(2021)粤0306执保1357号】;
解除查封、冻结财产以人民币130,067.17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