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8427号
原告深圳柏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南路387号60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1TJ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8897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柏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柏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