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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284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8897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07元和财产保全费349.65元,合计661.72(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