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2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1203。
法定代表人:刁继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7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