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561号
申请人:北京阳光世佳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朱启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洪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田,该村主任。
本院正在执行的(2020)辽021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北京阳光世佳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洪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洪家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16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永田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国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