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4313号
原告:***常坟镇永平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常坟镇。
法定代表人:常先德,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世佳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西16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6729199M。
法定代表人:朱启发,公司经理。
原告***常坟镇永平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阳光世佳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坟镇永平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坟镇永平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季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建芸
书记员张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