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六盘水万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财保62号
申请人:六盘水万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凤鸣南路龙祥华府D4栋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J6C30B。
法定代表人:余德敏,六盘水万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41100086。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平,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1100099。
被申请人: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与经四路交汇处万东广场公寓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95832Y。
法定代表人:艾海,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六盘水万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对查控到的账户中的存款52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六盘水万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52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六盘水万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六盘水万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丁再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