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1105号
原告:盘州市兴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南路龙祥华府D4栋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72041768B。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平,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
被告: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与四路交汇处万东广场公寓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95832Y。
法定代表人:艾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庆连,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
被告:余勇,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彝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盘州市兴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盘州市兴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市兴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69元,由原告盘州市兴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牟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