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5月0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黔02民终26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款项92077元,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12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六盘水七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2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