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7243178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丰收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广达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91058550U,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东路105号广达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1625-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叔路宝石山下二弄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广达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