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终32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陈某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6的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