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3民初2243号
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工业园区十坊路**。
法定代表人:祝新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鑫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经济开发区山边区块十坊线**(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4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7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1日立案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协议书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鑫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鑫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13元,由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