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民初206号
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7689790XR,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工业园区十坊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祝新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冈荣,系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0359K,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翔鸽路深特变科技园2号楼6楼603。
法定代表人:许秋玉。
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昊**贸易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