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玉山县明珠水暖五金经营部与某某、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3民初279号
原告:玉山县***暖五金经营部,住所地:玉山县冰溪镇金山大道10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3L736135056。
经营者:徐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清,系徐祥海儿子,男,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址不详。
被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十坊北路3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07689790XR。
法定代表人:祝新新,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冈荣,系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立岳,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
原告玉山县***暖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姚立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玉山县***暖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1876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玉山县水暖器材批发、零售。2013年10月,三被告到原告处开始购买水电材料,所有材料用于建设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所有货单均由水电师傅被告姚立岳及同行李玉和、汪权、李泽签字认可,姚立岳是其水电工,共购买水电材料费118769元。原告多次找三被告支付货款,三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而原告现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电话无法联系。经本院告知原告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但原告仍无法提供,故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玉山县***暖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6元,原告已预交1,338元,退回原告玉山县***暖五金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吴小惠
审判员 桑志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