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商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轩泽创科技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欲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国志,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和县盛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让曹,经理。
上诉人北京圣轩泽创科技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和县盛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国志、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樊让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田志国
审判员 张敏芳
审判员 薛利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