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上海载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史俊,该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载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2楼C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659971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以下简称安徽326地质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载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载和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8民初38-2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326地质队上诉称,上海载和投资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案涉《风险投资地质勘查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有些在安庆市,有些在铜陵市,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应由上海载和投资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一、安徽326地质队与上海载和投资公司签订《风险投资地质勘查协议书》约定“争议可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项目系指安庆怀宁县朱冲铜金矿普查探矿区、怀宁县月山铜矿普查探矿区及怀宁县铜牛包铜金矿普查探矿区,该三个探矿权区,不仅从名称上可以看出坐落地点为安庆市怀宁县;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授予安徽326地质队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上亦载明,地理位置分别为安徽省怀宁县、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安徽省怀宁县茶岭镇,故项目所在地只应理解为安徽省怀宁县。且双方为合作而设立的安徽怀宁载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怀宁县,依照双方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1、该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即使如上海载和投资公司所说项目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在安庆市和铜陵市,亦只能视为双方约定了安庆市和铜陵市两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安徽326地质队有权选择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非无法确定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不考虑约定管辖,依法定管辖,安徽326地质队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载和投资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风险投资地质勘查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项目系指安庆怀宁县朱冲铜金矿普查探矿区、怀宁县月山铜矿普查探矿区及怀宁县铜牛包铜金矿普查探矿区,该三个探矿权区,从名称上可以看出坐落地点为安庆市怀宁县;同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授予安徽326地质队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上亦载明,地理位置分别为安徽省怀宁县、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安徽省怀宁县茶岭镇,故项目所在地应理解为安徽省怀宁县。退一步说,即便项目延伸至铜陵地区,安庆市和铜陵市均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安庆市法院和铜陵市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安徽326地质队可以选择向安庆市法院起诉,因涉案标的达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安徽326地质队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3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谷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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