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02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住安庆市菱湖南路21号,机构代码:132400004856182623。
法定代表人:史俊。
被执行人: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安庆报业大厦12楼,机构代码:91340800799844027K。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申请执行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8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3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转让款9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351元,执行费11484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
二、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12日接受传唤,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三、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争议的探矿权由本院其他案件处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电话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提示申请执行人可提出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论,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明确表示不提起破产审查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0万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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