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上诉人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安庆报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就探矿权达成了股份减持协议,原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失去了适用基础;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纠纷另有管辖协议条款,原审法院认为约定管辖不具有唯一性,属于错误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原审裁定认为勘查设计合同是从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是主合同,但是勘查设计合同是独立合同,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起诉内容,其要求上诉人支付探矿权转让款、勘查施工费等,双方系因在安徽省安庆市五横桥铜金矿详查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探矿权转让属于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审卷宗显示,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探矿权(股份)转让合同书》和《风险投资地质勘查协议书》,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地质勘查协议书约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双方就探矿权达成了股份减持协议,但不影响两份合同的约定管辖。根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探矿权股份转让后,双方合作开展勘查工作,具体另签合作勘查协议,故合作勘查工作包含在探矿权转让合同项下,现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探矿权转让款、勘查施工费,原审法院依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对全案享有管辖权。同时,因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亦是本院辖区内基层法院,为便于案件的处理,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审法院一并审理予以认可。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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