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上诉人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安庆报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是物权关系,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解释,双方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起诉内容,其要求上诉人支付探矿权转让款、勘查施工费等,双方系因在安徽省怀宁县草塘洼铜金矿普查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探矿权转让属于合同纠纷,探矿权纠纷不能涵盖探矿权转让纠纷,不能认为是物权纠纷,原审裁定认为按照不动产纠纷处理的依据不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将通过诉讼处理,诉讼地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受到协议管辖的约束,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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