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创宁空气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朋云路**综合楼3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88778C。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滨海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钦州市大路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174858C。
法定代表人:宋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创宁空气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滨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创宁空气净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滨海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并依法限制其消费。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本院依法限额冻结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创宁空气净化有限公司代理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滨海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创宁空气净化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项 钦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