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邦建设有限公司

国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汇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财保39号

申请人: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钟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婷,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梦洁,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汇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虎跑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陆芹珍。

被申请人:浙江汇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汀城街****v>

法定代表人:张盼。

申请人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770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770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应盛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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