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财保39号
申请人: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钟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婷,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梦洁,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汇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虎跑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陆芹珍。
被申请人:浙江汇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汀城街****v>
法定代表人:张盼。
申请人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770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汇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770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