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邦建设有限公司

国邦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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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财保15号



申请人: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3号五层A座。




法定代表人:钟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良、沈忱,均系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川大道38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在与被申请人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2日出具财产保全的书面材料,请求本院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人民币3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380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星


二Ο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