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588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杭海路233号五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9708641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600号西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E82450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杭州如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山商务大厦1幢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920352855。
诉讼代表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杭州如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国邦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第三人杭州如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26元,减半收取计30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9元,合计5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