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7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1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8月5日,本院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8日,本院已协助执行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生过户费用28745.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
2022年11月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6060.36元,尚有46060.3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