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5425号
原告:臧亮,住南京市*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14197109,住所地南京市安德门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臧亮与被告*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10日原告臧亮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臧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亮撤回对被告*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侯甜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