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2民初1901号
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为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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