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嘉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担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嘉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担保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2-09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769-1号
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韩庄乡东良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赵占英,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戴贵贞,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嘉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石同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嘉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150000元财产,并提供北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冀FC5827、冀FC1389、冀FC574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手续(车牌号分别为冀FC5827、冀FC1389、冀FC574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任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代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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