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韩庄乡东良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赵占英,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戴贵贞,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嘉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石同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嘉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150000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嘉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任飞
审 判 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 员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