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6民初284号
原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佑礼,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茂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时乐,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贵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保定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迎秋,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办公室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第三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已另行在本院起诉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该案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审理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诉讼应先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 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