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6民初1014号之二

原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国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佑礼,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魏茂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时乐,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仓安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戴贵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保定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办公室,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95号。

负责人:师国利,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办公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4元,由原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放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