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民申7240号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益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以下简称油漆厂)及一审被告秦皇岛聚冶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冶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益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益民公司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本案所认定的事实。1、油漆厂2008年12月22日给宝丰公司的《通知》可以证明,认定聚冶公司收到的70万元是土建工程款是完全错误的。2.对于宝丰公司、益民公司、监理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交接确认记录》,二审法院没有作为定案依据。所以该证据应作为新证据给予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聚冶公司的《土建施工合同》被益民公司的施工《协议》取代。(二)关于土建工程款的计算方法,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缺乏证据支持。(三)对益民公司所报变更与增项包括其他施工单位施工部分的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综上,益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宝丰公司提交意见称,益民公司的再审申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油漆厂工程审计结算方案》显示“经多次通知河北省六建公司仍然没有参加核算,也未提供决算方案和依据,因此,如有异议,同意另行协商处理”,且宝丰公司对益民公司所提供邮件往来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二审法院认定对4390416.68元款项是否为益民公司独自施工完成尚存争议,并无不当。益民公司所称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构成要件的规定,不是本案新的证据。
综上,益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市益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成思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郭彦民
书记员 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