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监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大街**。
法代表人:戴贵贞,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宝曼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石同生,总经理
***与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西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2008年6月14日和解结案,2020年6月9日恢复执行,但一直未取得案件进展。鉴于本案长期未能执结,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桥西法院(2007)西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关于***与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
桥西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志峰
审判员 艾忠诚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眭劭文